通知公告

根据《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武汉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通过网络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6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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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9月7日

  

附件如下

武汉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 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和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围绕我市 “965”产业体系布局,以产业共性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和中试熟化、技术研发服务、科技企业孵化以及股权投资等为主要任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登记为企业、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统筹新型研发机构布局,会同市发改、经信、教育、民政、财政、机构编制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区(开发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协同推进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开展新型研发机构培育、认定、管理、绩效评价工作,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

  (一)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办公及科研场所均在武汉。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主任)、总经理负责制。

  (二)依托单位(投资主体)应包含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多种类型。各投资方应主要以现金投入为主,如确需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应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将无形资产所有权转移至新型研发机构。投资主体包含两种以上类型或有创投机构投资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认定。

  (三)依托国内高校组建的,其核心研究团队所在学科应为国家“双一流”建设重点学科;依托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高校组建的,其近两年 QS 世界大学排名应在前 500 名以内;依托科研院所组建的,应为中央科研机构或在汉分支机构;依托企业组建的,应为世界或中国 500 强企业。

  (四)拥有行业知名科技领军人才及一定规模研发团队。领军人才长期从事我市重点产业相关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具有较高的行业影响力和号召力,每年在汉工作时3长不少于6个月。研发团队年龄结构合理,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

  (五)应有相对独立、具有一定规模体量的研发场所,具备开展研究开发、中间试验、检验检测等所需的软硬件条件,有能力牵头组织开展产学研用合作。

  (六)主营业务收入中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等应占到 50%以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30%或年度研究开发支出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

  (七)应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科技人才团队、管理人员工作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

  (八)新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建设期满,应基本具备自我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程序:

  (一)自主申报。已登记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对照认定条件,提交认定申报材料;对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由依托单位与落地区研究后提交组建方案。

  (二)审核推荐。落地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组建方案)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向市科技管理部门推荐。

  (三)评审论证。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论证。重点论证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研究方向、任务实施、条件保障、考核目标等方面的合理性、可行性和成熟度。

  (四)实地核查。根据需要,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实地核查。

  (五)审议认定。根据评审论证和实地核查结果,市科技管理部门会议审定拟认定名单。对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在会议审定前,还应按照工作要求,征求相关部门、区意见并向市政府报告。

  (六)公示发布。市科技管理部门审议通过后,在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实施管理。章程应明确理事会、董事会职责、组成、产生机制和主要经费来源、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益管理等。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应持续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和科研条件支持,加强对派驻人员管理,优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创新策源支撑。

  第八条 落地区政府应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在建设运行、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投资融资、开放应用场景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成立党组织。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

  第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提升市场化运营能力。探索完善管理层、技术骨干激励机制,事业单位性质新型研发机构可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其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可以货币方式出资、持有一定股份。经理事会或董事会批准授权,可由运营公司负责新型研发机构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强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积极建设中试平台、众创孵化载体,以现金、无形资产方式参股孵化企业,推动培育孵化或引进企业落地武汉。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强化科技金融支撑。有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利用自有资金发起或联合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天使投资等科创基金。

  第四章 管理与评价

  第十四条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年度统计报告制度。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向市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经理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年度财务预算与执行情况、年度审计报告等。

  第十五条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有机构名称、理事会或董事会、主要负责人、章程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新型研发机构应于一个月内向市科技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六条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的不同类型,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考核新型研发机构面向产业的创收服务能力和孵化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能力。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第十七条 对绩效评价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承担与其功能发挥相符合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市科技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已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整出认定名单:(一)无正当理由不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二)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绩效评价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三)申报立项和绩效评价材料严重弄虚作假的;(四)存在违背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出台前,市政府批准建设或委托市科技管理部门签订共建协议的新型研发机构,由市科技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评估,通过的纳入认定名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