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转化

《湖北省科技创新容错免责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近日出台。湖北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有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在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科研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出现《清单》规定的10种情形,可予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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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创新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认真落实国家、省相关工作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在工作中大胆创新、积极作为,出现失误错误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科研开发项目立项经过充分论证,并按照规范的决策程序实施集体决策,项目实施不成功或未达到预期目标的。

三、科研人员在科研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探索使用新路线、新技术、新方法、新模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非因主观故意导致项目实施不成功的。

四、因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变化导致研发成果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等不可预见因素致使科研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五、试点单位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责尽职义务,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告知、公示等程序,因科研人员对已经授权的科技成果进行放弃,导致试点单位利益受损的。

六、科技成果交易时合法合规且权属清晰,因后续接受外部投资,相关科技成果发生较大的价值变化,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七、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后,按规定程序将成果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赋权给全资国有企业或科研人员,对于协议约定取得成果转化收益情形的,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因经营不善或创业失败,导致试点单位国有资产减损、无法收回收益或负债的。

八、科技成果转化虽已履行规定程序,但因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引起科技成果权属争议、奖酬分配争议,给单位造成纠纷或不良影响的。

九、按照国家和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改革试点要求,先行先试开展有利于试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改革和激励举措,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其他可以容错的情形。

科技创新是对未知领域的探索,具有一定的失败风险,完善科技创新尽职容错免责机制,对于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至关重要。《清单》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突出科研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重点领域,明确容错免责的具体适用情形和界限。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该容的大胆容错,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对存在失误和偏差的单位、个人,在予以容错的同时,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及早纠偏补救,对暴露出的体制机制问题及时整改。

2022年湖北省委出台《湖北省容错纠错工作办法》,着力破解容错纠错“不会容”“不敢容”等难题,释放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的信号。此次《清单》根据《湖北省容错纠错工作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科技创新工作实际,覆盖全省高校、科研院所和有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鼓励科技创新相关人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湖北作为全国智力密集区之一,在国家创新体系布局中处于重要位置。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5次考察湖北,对湖北科技创新工作作出系列重要指示,如今湖北,科技强省建设步伐稳健有力,关键技术持续取得突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不断提速,湖北正加快建成科技强国重要战略支点,成为打造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高地。在科研开发方面,《清单》充分考虑科技创新过程中会遇到的困难,遵循创新规律,理清探索新路线、新技术、新方法、新模式的项目中的容错免责问题,鼓励科研人员在实施过程中大胆创新、勇于创新,以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清单》重点明确放弃已授权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发生较大价值变化、经营不善或创业失败、先行先试等情况容错免责,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