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转化

什么是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843条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有哪几类?

根据《民法典》第851、862、863、878条的规定,专利转化有五类技术合同,分别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1 技术开发合同

①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②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③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2 技术转让合同

①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

②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③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3 标的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

①不为公众所知悉;

②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③具有实用性;

④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4 技术咨询合同

①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②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③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5 技术服务合同

①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②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③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④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什么是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是国家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和保障技术市场繁荣发展,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优惠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并对进一步规范技术交易行为,促进技术市场的健康、有序和繁荣发展,激发各类主体的创新活力,提升政府决策和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认定登记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增值税的减免: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认定登记可免征增值税(转让或开发方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所得税的减免:

经认定登记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奖酬金提取:

经认定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研究机构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4.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签订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应由受托方进行认定登记,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可作为委托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资料留存备查。

5.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经认定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其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留归本单位自主使用,并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规定实施奖励。

6.技术和研发投入绩效评价依据:

经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作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评判技术收入的重要依据。

7.技术合同登记奖励补贴:

江夏区对年技术合同认定金额达到1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单位,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8.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奖励证明:

经认定登记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申请条件


1.批准文件备注:

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

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

2.属地管理原则备注:

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采取属地管理原则,合同当事人(卖方或买方均可)可到其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站提出登记申请,技术合同登记站对技术合同进行核查、登记后,交由所属的技术合同登记处完成技术合同的复核和技术性收入的核定工作。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由卖方或买方就近选择其所在地区登记站申请认定登记,每项合同卖方或买方可登记一次,不能在多个登记站重复申请认定登记。

 

申请注意事项


1.请选择正确的行政区划,行政区划选择错误可退出在线业务办理界面重新选择。

2.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合同及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金额大于500万以上,需上传相应的合同凭证。

3.技术合同登记信息通过省级管理员审核通过后,符合免税申请条件的合同可申请免税流程。

4.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合同金额大于等于300万,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金额大于等于500万的为大额合同。大额合同审核流程为:市州登记站=>省直登记处审核=>省管理员。

5.涉军涉密合同必须脱密,只能在军民两用登记站线下登记。

 

登记流程


1.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zwfw.hubei.gov.cn)”,在搜素框内输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击“搜索”。温馨提醒:湖北政务服务网账号为个人账号的,只能登记个人合同,如需登记单位合同,需根据提示先申请加入单位,单位管理员审核同意加入后,才可登记单位合同。

2.找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击“在线办理”,根据弹窗提示,选择“江夏区”进行在线办理。

3.页面跳转后,阅读“信用承诺”内容,点击“我已阅读并承诺”。

4.根据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①进入网上申报页面后,点击流程指引图上的“合同登记”,进入合同登记页面,选择“个人合同登记”或“单位合同登记”。

②根据申报类型,填写合同信息、上传合同文件,提交等待审核。

③技术合同上报至省级管理员,审核通过后。符合免税要求的申报用户可再次登录,点击“免税申请”。

④填写免税申请内容,点击“提交免税申请”,报送至登记处, 等待审核。

⑤待省级管理员审核通过后,申报用户可下载打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

⑥如果找不到对应登记站,可联系该区域登记处的管理员添加登记站。

 

注意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登陆湖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武汉市技术合同认定服务平台收入核定指南


一、登录武汉市技术合同认定服务平台

http://58.48.136.133:81/login.html

合同当事人登录账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二、免税合同核定流程

       经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如未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票的可以办理免税相关核定,并享受税收优惠。办理流程如下:
  1. 合同报送登记站或当事人将《技术合同信息表》、合同原件及相关附件资料寄送武汉市登记处(市科技局 转化中心市场部)。
  2. 合同审核转化中心按照岗位分工开展免税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审核中,可根据工作需要通知当事人补充相关资料。
  3. 打印核定单审核通过后,当事人登录“武汉市技术合同认定服务平台”自行打印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开具减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4. 税务备案首次办理需要备案。
  5. 后期管理当事人免税办理完成后,登录“武汉市技术合同认定服务平台”上传发票及银行进账单。转化中心对当事人上传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归档办结。



三、合同报送

       需办理税收优惠的合同由登记站或当事人将《技术合同信息表》、合同原件及相关附件资料寄送至武汉市科技局转化中心技术市场部办理。


 地址:汉口发展大道164号武汉科技大厦1410A室

 收件人:丁璞    

 电话:65692193


相关附件:与合同相关的技术开发内容补充说明、招标合同标书(技术、商务部分)、外文合同的中文翻译件、涉外合同商务部登记书及数据表、涉密合同脱密证明、专利证书(专利申请书)、软件著作权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提成费计算依据等。


双方确认:补充的技术开发内容、提成费计算依据、知识产权约定等必须合同双方盖章确认或签订补充协议。


合同复印件:合同原件不足,可以提供复印件。合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做与原件一致,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的承诺。



四、打印核定单、到款录入

undefined



五、税务备案

(一)纳税人在首次申请办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资格备案手续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加盖“湖北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信息》表;

(3)加盖“湖北省技术性收入核定专用章”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

(4)加盖“湖北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二)纳税人自登记备案之日起享受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开票:企业按照认定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所核定的技术交易额范围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选择“免税”)


(四)报税。



六、后期管理

(一)企业在核定技术交易额的合同到款后,需进行技术性收入的实现核定,并打印实现技术性收入的核定证明单留存备查。具体操作如下:


      企业在《武汉市技术合同认定服务平台》【到款录入】专栏上传下列凭证材料进行技术性收入的核定:


(1)银行到款凭证的扫描件,填写到款时间

(2)发票的扫描件,填写发票编号(注连号的可缩写,如连号1-30可缩写****01-30)

(3)在服务平台中填写本次到款金额及相关信息。

(4)将上传内容和填写数据核对后提交


  登记处审核后通过后,企业在认定服务平台中打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按后期管理要求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在会计年度终了之后应分合同将以下资料整理装订后备查: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加盖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信息》表;

(3)加盖核定专用章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

(4)加盖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5)银行收款回单复印件;

(6)发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