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05,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确定了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的战略目标[1]。为了提高作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重要主体的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发布,2013-03-01起正式实施。在标准GB/T29490—2013中,通过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循环,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出要求[2]。 纵观GB/T29490—2013标准,知识产权评估多处可见,如知识产权维护、权属变更、权属放弃的评估,实施、许可和转让、投融资、重组、涉外贸易等活动前的知识产权评估,争议处理活动中评估,立项、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及售后等活动中知识产权的评估。知识产权的评估贯穿企业知识产权相关活动的始终。对知识产权的评估,不论出于技术、法律或经济角度,归根结底均是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 1.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发展历程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概念可追溯至Ratcliff[3]关于知识产权相关价值评估的介绍,影响了后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发展。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多借鉴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 1979年联合国颁布的“Guidelines for Evaluation of Transfer of Technology Agreement” 系统说明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奠定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基础[4]。Gordon V. Smith[5]发表的《Valu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tangible Assets》是后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理论基础。学者先后针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方法、影响因素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研究。Sam Khoury[6]与Pandey[7]分别就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客观的分析,扩宽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考察的范围。Daniel Andriessen[8]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进行了分类,并探讨了方法和目的之间的联系。 相比于国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系统的理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我国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主要在国外已有的无形资产评估以及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基础上结合国内的现状开展。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以及知识产权数量的增长[9],关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研究与探讨越来越多。 张朝君[10]研究我国知识产权中专利价值评估的影响因素,并综合剖析了提升专利资产价值的策略和方法。牛倩[11]对我国主要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进行了探讨,并提出收益法的改进模型。梁美健、周阳[12]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应用情况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新的评估方法。为了进一步认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影响因素和方法进行分析十分重要。 2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影响因素的研究 2.1 知识产权的特点对其价值评估的影响 知识产权自身固有的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影响很大。杨新虹[13]对知识产权的特点进行了详细说明:知识产权是人的脑力和智力劳动的成果,具有无形性;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为权利人所有,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可对知识产权进行处理,具有专有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除了签署一项国际公约或者双边和多边协议,依照国家的法律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受各国法律保护不是无限期的,到达规定期限后权利自动消失;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导致知识产权更加容易遭受抄袭、复制,遭受侵权,同时维权也比较困难。维权的成败以及成本,将影响知识产权的价值。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使得知识产权具备一定的垄断性,进行价值评估时,无参考物,增加了评估难度。 知识产权的类型不同,权利的保护期限也有所不同。比如,我国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期限分别是20年,在法定保护期限内还面临被无效或被替代的可能;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由企业决定的,主要根据市场情况来确定保护时间,但存在泄露或窃取的风险,这两者均会导致相应的知识产权的利用价值降低,缩短经济使用年限。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不但要考虑法定使用年限,还要考虑经济使用年限[14]。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要求在其涉外贸易过程中,充分考虑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价值的影响。 2.2 技术因素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影响 知识产权的技术因素是指知识产权具备的关于本身技术层面的特性,表现为技术的创新性、成熟度、垄断性、运用领域[11]。 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性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独创性。技术成熟度是指知识产权形成到它作用于实际并产生贡献的能力。技术垄断性是指知识产权在有效期内是否能长期保持其不被复制或替代的能力。技术应用情况是指知识产权是否已经产业化并作用于相应的市场。 周正柱等[15]认为知识产权的创新性越高、成熟度越高、垄断性越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越大。李满宇等[16]从专利价值评估的角度提出相同的观点。知识产权可运用的领域越多,其价值评估越大。 2.3 市场因素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影响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市场影响因素主要体现在市场发展前景、市场需求、市场占有情况以及竞争程度。知识产权价值与其市场发展前景、市场需求、占有情况呈正相关,与知识产权的竞争情况呈负相关[17]。 2.4 国家政策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影响 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的发展战略,国家政策存在侧重点,对政策鼓励类相关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产生积极的影响。政策限制势必会对相关知识产权价值产生负面影响,如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不提倡网络文学改拍电视剧,在对此类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时必须考虑的因素[18]。 2.5 评估目的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影响 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投融资、重组时,知识产权运用目的不同也会影响对其价值评估。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时,交易双方对涉及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会存在偏差,一般通过博弈最终得出一个双方均可接受的评估价值[19]。知识产权用于投融资、重组时,其价值主要为出资方提供参考,一般会采用抑制原则,靠低选取知识产权评估价值,避免价值泡沫。 3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方法 3.1 成本法 成本法是用重置成本法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依据知识产权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扣除该知识产权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并考虑知识产权的功用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20]。 知识产权的成本不仅包括常规的物质、资金投入,更多的是人的智力活动的投入。重置智力活动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标准,有些甚至是无法量化的,导致此部分重置成本难度增大,会限制成本法的应用。 知识产权功用变化、成新率主要考虑的是知识产权涉及的技术不断进步、更新致使该知识产权功用创新性减弱,从而引起的贬值。成本法一般适用于市场最初形成的阶段。 3.2 收益法 收益法是依据被评估知识产权合适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得出知识产权的现值,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20]。 收益法的使用过程中,需要确定3个参数:知识产权预期可获利的年限、可获利年限内每年的获利、可获利年限内每年的适当的折现率。 知识产权的可获利年限存在不确定性,法定保护年限不一定是预期可获利年限,还要考虑可能出现的经济使用年限风险。每年的获利也是动态的,随着技术进步、市场变化、政策变化而发生变化。折现率不是固定静态的,是动态变化的。应用收益法评估知识产权价值的过程中,合理地选取参数。 收益法适用于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稳定一段时期后,还常用于转让、许可、重组等知识产权运用方式以及知识产权争议处理以及赔偿定额中[21]。 3.3 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采用现行市价法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参照相同或相似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评估知识产权价值[20]。 在选择市场法评估知识产权价值时,关键是寻找相同或相似的参照物。知识产权创新性、垄断性的技术特征决定了知识产权市场交易的相似性小、知悉范围窄,甚至大部分交易处于保密状态,增大了获得参照物的难度。在知识产权进行交易的数量以及市场较为活跃时,参照物的获得难度会降低。 市场法一般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非常成熟时的选择。 4. 结束语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至关重要。本文对影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因素进行详细介绍,并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关键参数进行阐述,在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充分考虑其影响因素及评估方法的选择,尽可能获得公平合理的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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