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转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先后出台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科技成果转化就是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实施和转移过程。因此,要更好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必须明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利归属问题,将知识产权保护贯穿于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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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利归属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涉及多个环节,其中很多环节都会涉及到权利归属问题,从我国目前科技成果转化实际情况来看,常见的科技成果权利归属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

国家资助开发的科技成果权利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对其做了相关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职务科技成果权利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对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和权利归属做出了明确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委托开发科技成果权利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和第三百四十一条对该原则内容做了具体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合作开发科技成果权利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八条对于合作开发科技成果权利归属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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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2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2022年,我国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36.7%,高校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仅为3.9%。造成此结果的一部分原因在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且相关规则还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中,而高校关于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机构和机制还比较薄弱。因此需要通过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对科技成果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运营,这样才能有效地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建设专业的转化平台

要想将科技成果中的知识产权进行很好的转化,需要借助专业化的转化平台,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这样既能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同时也能让科研人员专心研究,有效地释放创新潜力和活力。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答复破解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难的提案建议中也提出:“设立各级或第三方技术评估和转移转化机构或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运营服务,让科研单位‘敢于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