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转化

产学研合作是目前高校院所专利转化运用的重要模式,但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屡见不鲜。


公开数据显示,近十年判决结案的高校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诉讼中,超过50%的案件与相关条款约定不清有关,主要原因如下:

1、条款简单——在产学研合作中订立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条款简单且不够严谨,对潜在知识产权风险预估不足。

2、不够重视——合作谈判时对知识产权相关的权利义务不够重视,对产学研合作的交易属性认识不够,签订协议前没有通过谈判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等核心内容。



产学研合作如何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使用?


共有知识产权如何维护、处置、收益分配?


什么是背景知识产权?如何约定?


针对以上问题,小成小果整理了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约定条款指引,给大家详细解读吧!




1、技术合作知识产权国家法律规定总览

法条

要点

民法典》第859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民法典》第860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专利法》第8条

合作/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专利法》第14条

共有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行使

《民法典》第861条

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行使

《最高院关于技术合同纠纷的法律解释》第20条

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行使

《最高院关于技术合同纠纷的法律解释》第21条

专利或技术秘密自行实施和普通许可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0条

合作开发中软著的归属与权利行使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1条

委托开发中软著的归属

《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第10条和11条

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权利归属

《集成电路布图实施细则》第10条

共有的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使


2、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条款解读


   总原则


技术合作中的技术成果归属、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遵循意思自治及公平分享的原则,约定优先,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执行。


接下来,小成小果将分类型对前述法律条款详细解读:


产学研合作中的专利

类型

归属

实施

处置

委托

开发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委托人可不经专利权人同意实施该专利

专利权人若转让专利权,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

开发

申请专利的权利为完成人共有

专利共有人任一方可不经其他方同意单独实施,获取收益不需与其他方分享

(1)专利共有人可不经其他方同意,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收取的使用费应在共有人之间合理分配

(2)处置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例如转让、放弃、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质押等,应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

一方声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其他方共同申请

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不经专利权人同意实施该专利

放弃方无处置权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产学研合作中的软件著作权

类型

归属

实施

处置

委托

开发

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委托人可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该软件

受托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开发的软件之前将软件转让给第三方

合作

开发

可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单独各自享有;不能分割使用的,共同享有

软著共有人任一方可不经对方同意而自行实施,所得收益应当在共有人间合理分配

软著共有人任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所得收益应当在共有人间合理分配

双方可约定软著归委托者或受委托者,也可约定共有或分享几个权项,也可约定在不同的地域分别行使软著。

产学研合作中的其他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类型

法律规定要点

技术

秘密

(1)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普通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所获利益。

(2)当事人任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的,未经其他方同意的,应当认定无效。  

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专有权

(1)合作开发未作约定的,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2)受委托创作的未作约定的,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委托者有权免费使用;

(3)共有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在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布图设计权利人同意时,共有方不得将其所持有的那一部分权利进行转让、出质或者与他人订立独占许可合同或者排他许可合同。


3、华中科技大学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相关规定


《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校科技〔2006〕6号修订中

学校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技术开发合同中或者共同知识产权协议中应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费用分担、实施意见以及收益分配等事项。


《华中科技大学联合共建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校科技〔2022〕7号

联合共建机构在合作过程中取得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双方共享,科研项目涉及双方原有知识产权所有权不变。


《华中科技大学派出研究院管理办法》校科技〔2022〕11号

派出研究院自行研发或者以其他形式获取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由学校与派出研究院共有。共有知识产权转化所获收益,学校享有15%,其余部分由成果完成人所在院系、派出研究院和成果完成人团队三方协商分配。


《华中科技大学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和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校人〔2019〕12号

从事兼职或离岗创业活动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应在兼职协议或离岗创业协议中明确约定


华中科技大学产学研中知识产权约定条款指引

约定优先

在订立合同之初应对知识产权相关条款进行书面约定,具体约定事项如下:


1)知识产权归属

 约定知识产权申请权的归属。


 约定一方放弃申请知识产权,其他方是否有申请的权利。


● 约定是否有权对技术方案进行改进或者二次开发,明确改进或开发后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2)知识产权使用

 约定共有知识产权否可自行实施以及实施所得的收益分配规则。


 约定任一方将共有知识产权作价投资、转让、许可是否需得到其他方同意,并约定收益分配规则。


 约定任一方将共有知识产权与第三方合作使用是否需要得到其他方同意。


● 约定技术成果是否可以发表学术论文的权利。


3)知识产权维护

● 共有专利申请事务办理、维护费用分担具体事宜。


4)背景知识产权使用

● 对背景知识产权明细、使用方式、使用区域、使用费用进行约定。


5、华中科技大学共同申请知识产权审批流程


1)备案


登录知识产权在线服务平台,在平台对应模块进行线上备案,生成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备案申请表。



2)备资料


技术交底书、备案表、技术开发合同或共同申请知识产权协议、需要盖章的文件等。



3)线上审批


登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系统,选择“通用业务申请”填报,申请事由须包含发明名称或流水号等信息,附件上传准备好的备案资料,依次经院系、科发院审批。



审批重点

合作开发依据文件中知识产权归属、费用分担、实施意见以及收益分配等,审批通过后方可提交知识产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