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转化

概念验证中心是依托具备基础研究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聚集成果、人才、资本和市场等转化要素,营造概念验证生态系统,加速挖掘和释放基础研究成果价值的新型载体。

近年来,多地兴起探索概念验证中心创建热潮,通过政府“跨前一步”,弥补早期市场失灵,助力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初一公里”。概念验证中心如何建设?秋凡科转整理了杭州、江苏、上海宝山、深圳和成都的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工作指引,收藏好了!



1、杭州市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工作指引



2、江苏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工作指



3、上海宝山区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办法



4、深圳市概念验证中心资助管理办法


深圳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基地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规范管理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基地的建设和资助,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和《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措施》(深府办〔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概念验证中心是指依托具备基础研究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聚集成果、人才、资本和市场等转化要素,营造概念验证生态系统,加速挖掘和释放基础研究成果价值的新型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试基地是指依托具有行业优势和公共服务功能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围绕行业内企业产品开发工艺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验证需求,提供科研成果的二次开发、工艺验证和试生产等中小试服务的开放型载体。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基地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方式进行事后资助,每年在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经费,择优进行认定资助和评估资助。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基地财政资助资金应当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中事后资助资金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施年度建设认定计划,编制发布认定和评估奖励资助申请指南,组织实施年度认定和评估资助计划。

(二)审核与批准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的认定、资助、变更和撤销。

(三)指导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运行管理,开展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

(四)工作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依托单位承担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定位准确、目标明确、架构清晰、路径完善的建设方案,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提供人才、经费、设备和场地等必要保障条件,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概念验证中心主任和技术职业经纪(经理)人,组建概念验证项目遴选顾问专家团队和概念验证服务人才团队;聘任中小试基地主任和中小试专业工程师,组建中小试项目遴选顾问专家团队和中小试服务人才团队。

(三)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的认定申请,定期主动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评估申请;开展年度考核并提交年度考核报告,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的认定、监督、评估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四)对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实行运营和核算;对获得认定和评估的财政资助资金进行专项台账管理、核算,统筹用于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的建设和运营。

(五)对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基地涉及科技伦理和国际合作的活动进行管理。

第七条 概念验证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遴选评审、成果收益、绩效评价、科研诚信、科研伦理和安全生产等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

(二)开展概念验证项目遴选、验证分析、投融资和创业孵化等工作。

(三)编制概念验证中心年度考核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内容应包括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验证服务、创业孵化案例、成果收益和绩效评价等情况。

第八条 中小试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遴选评审、中小试服务、绩效评价、科研诚信、科研伦理、安全生产等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

(二)开展中小试项目遴选开发、工艺放大、仪器开放共享和企业孵化等工作。

(三)编制中小试基地年度考核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内容应包括中小试基地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中小试服务、仪器开放共享、企业孵化案例、成果收益和绩效评价等情况。


第三章 概念验证中心认定资助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概念验证中心认定资助申请指南,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认定资助工作。概念验证中心的认定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申请单位自主建设、自主管理,建设完成并达到认定条件后,再独立申请认定资助。同一概念验证中心最多可以申请获得一次认定资助。

第十条 申请概念验证中心认定资助的依托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

(二)概念验证中心应制定完善的建设方案,具有明确的目标、完整的服务和运行管理制度。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应曾经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基础和技术扩散能力,具备提供概念验证服务的成功经验;依托单位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应与相关领域的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委托合作关系,具备提供概念验证商业委托开发的能力。

(三)聘任概念验证中心主任1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熟悉科技成果基础研究、概念验证、创业孵化、投融资等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聘任专职技术职业经纪(经理)人不少于2名,熟悉科技成果产品开发、实验验证分析、商业顾问咨询、投融资孵化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

(四)建立概念验证项目服务人才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80%,提供概念验证项目场景对接、指导咨询、跟踪培训、交流推广和其他延伸配套服务。

(五)建立概念验证项目遴选顾问专家团队,总人数不少于5人,该团队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概念验证项目库入库项目进行遴选和评价。

(六)建立概念验证项目库,入库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鼓励获得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资金立项并通过验收的基础研究项目优先进入概念验证项目库。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应提供概念验证入库项目概念验证可行性方案,包括理论研究基础和验证实施方案。依托单位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应提供概念验证入库项目企业委托验证合同和可行性方案。

(七)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具备良好的概念验证、创业孵化和路演展示条件和基础,拥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依托单位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应当具备相对固定的概念验证专门用房,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八)概念验证中心的专职人员、研发场地不得与市级及以上创新载体重复。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根据概念验证中心申报指南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方案、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前两个年度概念验证服务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概念验证项目库、概念验证服务人才团队和遴选专家顾问团队名单等申请材料。

概念验证服务费用主要包括聘任技术职业经纪(经理)人、专家顾问咨询、项目实验验证、商业投融资服务、创业孵化培训、工程软件的版权费用、房屋租赁、场地改造装修和其他延伸配套服务等费用。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对受理的概念验证中心项目进行认定资助:

(一)根据概念验证中心年度认定资助申请指南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

(二)综合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的情况,按资助原则、标准,择优确定概念验证中心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

(三)拟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面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下达资助计划,拨付资助资金;公示期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并予以公布。

(四)获得认定资助的概念验证中心统一命名为“深圳市XX概念验证中心”。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采取事后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按照申请单位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前两个年度概念验证服务费用予以支持,认定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中小试基地认定资助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中小试基地认定资助申请指南,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中小试基地认定资助工作。中小试基地的认定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申请单位自主建设、自主管理中小试基地,建设完成并达到认定条件后,再独立申请认定资助。同一中小试基地最多可以申请获得一次认定资助。

第十五条 申请中小试基地认定资助的依托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

(二)中小试基地应制定完善的建设方案,具有明确的目标、完整的服务和运行管理制度。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应曾经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基础和技术扩散能力,具备提供中小试服务的成功经验;依托单位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应与相关领域的单位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委托合作关系,具备提供中小试商业委托开发服务的能力。

(三)聘任中小试基地主任1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熟悉方案设计、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等中小试全流程,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聘任相关领域中小试专业工程师不少于2名,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中小试开发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

(四)建立中小试项目服务人才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工程师不少于5人,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50%,提供中小试放大、工艺优化验证和产品检测等服务。

(五)建立中小试项目遴选顾问专家团队,总人数不少于5人,该团队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中小试项目库入库项目进行遴选和评价。

(六)建立中小试项目库,入库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鼓励获得国家、省和市财政资金立项支持并通过验收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技术攻关项目优先进入中小试项目库。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应提供中小试入库项目中小试可行性方案,包括理论研究基础和中小试开发实施方案。依托单位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应提供中小试入库项目企业委托中小试开发合同和可行性方案。

(七)应当具备良好的中小试工艺开发、优化验证和产品检测的条件和基础,应当拥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拥有中试工艺验证、放大生产和产品检测必备的专用设备、通用计量、测试仪器及专用软件的原值不低于1000万。

(八)中小试基地的专职人员、研发场地及中小试仪器设备不得与市级及以上创新载体重复。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当根据中小试基地申报指南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中小试基地建设方案、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前两个年度中小试服务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中小试项目库、中小试服务人才团队和遴选专家顾问团队名单等申请材料。

中小试服务费用主要包括聘任中小试验证专业技术人才、升级和改造中小试验证研究专用设备费、中小试验证设备运营费、中小试验证质控检测和产品性能检测费、工程软件的版权费用、场地租赁、场地改造装修和其他延伸配套服务等费用。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对受理的中小试基地项目进行认定资助:

(一)根据中小试基地年度认定资助申请指南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

(二)综合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的情况,按资助原则、标准,择优确定中小试基地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

(三)拟资助名单及金额面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下达资助计划,拨付资助资金;公示期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并予以公布。

(四)获得认定资助的中小试基地统一命名为“深圳市XX中小试基地”。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中小试基地采取事后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按照申请单位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前两个年度中小试服务费用予以支持,认定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章 评估资助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考核评估资助标准,每两年为一个考核评估周期,对通过认定资助的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进行评估。其中概念验证中心评估指标包括验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技术职业经纪(经理)人培养、验证项目创业孵化和验证服务收益等多个维度,中小试基地评估指标包括中小试工程人才队伍建设、中小试工艺开发、中小试项目企业孵化和中小试项目服务收益等多个维度。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详细的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评估标准、评估流程。同一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最多可以申请获得两次评估资助。

第二十条 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依托单位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评估资助指南要求提出评估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评估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拟定评估资助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下达评估资助计划,拨付评估资助资金;公示期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并予以公布。

(一)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按照依托单位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前两个年度概念验证或中小试服务费用予以支持,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

(三)对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按照依托单位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前两个年度概念验证或中小试服务费用予以支持,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

(四)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责令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期满,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市概念验证中心或中小试基地认定资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认定和评估财政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撤销资助资格并向社会公开,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全部财政资金及利息,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研诚信有关政策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需要名称变更、定位目标变更、组织架构调整和主任变更等重大事项,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概念验证中心或中小试基地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其认定资格,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研诚信有关政策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各自产业发展规划和基础,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1日起施行,施行期为五年。



5、成都概念验证中心资助管理办法


成都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加快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有力有效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助推重点产业建圈强链,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和主要功能】

本办法所称概念验证中心,是指围绕科技成果商业化价值验证,对早期科技成果实施技术和市场化、产业化可行性评估论证的新型载体。主要功能包括:面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遴选识别、可行性评估、商业化价值分析等概念验证服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以下简称“中试平台”),是指围绕产品试制、产学研联合攻关等小试、中试需求,解决工业化、商品化关键技术问题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科研开发实体。主要功能包括:面向社会提供概念产品试制、质量性能检测、二次开发实验、产品工艺验证、制程工艺改进、工艺放大熟化、小批量试生产、技术咨询等中试服务。

第三条 【建设主体】 鼓励我市产业园区、重大创新平台、科技企业、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根据我市重点产业建圈强链需求,采取联合或独立方式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

第四条 【建设原则】 成都市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应面向我市重点产业链成果转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聚焦产业、开放共享、动态管理”的建设原则,按照“自主申报、备案管理、择优支持”原则实施管理服务和资助激励。

第五条 【职能职责】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的规划布局、建设指导、绩效评价、备案管理等工作。

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的培育建设、申报推荐、协调指导、政策落实、日常管理等工作,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备案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

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建设运营主体负责落实建设、运营、安全、环保、保密等主体责任,提供人财物保障等,并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相关报告、总结。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共性基础条件】 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链技术创新需求,面向社会各类创新主体成果转化提供公共开放共享服务。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建设运营主体是在成都市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具备完善的建设实施方案、成熟的运营管理制度、规范的项目管理机制、严格的信息保密规范、必备的行业认定资质。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其他限制申报的情况。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保有两年以上运营场地的使用期限。

第七条 【概念验证中心】 概念验证中心在具备第六条规定基础条件外,还需具备开展概念验证服务所需要的固定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或兼职专家顾问不少于5人,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两年的开放性概念验证服务项目不少于5个或者概念验证服务收入不少于10万元。

第八条 【中试平台】 中试平台在具备第六条规定基础条件外,还需具备开展中试服务所需要的固定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必要的通用计量、检验检测、实验仪器、中试生产线等设备及专用软件原值不少于500万元,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两年的开放性中试服务项目不少于5个或者中试服务收入不少于50万元。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九条 【发布通知】 成都市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备案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市科技局发布备案申报通知。

第十条 【组织推荐】 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的备案申报推荐工作,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备案评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对申报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备案意见。综合专家意见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发布成都市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备案名单。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命名授牌】 对获我市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统一命名为“成都市概念验证中心(XX产业领域)”并授牌。

对获我市备案的中试平台,统一命名为“成都市中试平台(XX产业领域)”并授牌。

第十三条 【联动支持】 鼓励各区(市)县对辖区内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予以配套支持,实行差异化土地供应价格和优先保障,构建环评、能评、安评等审批绿色通道,提供用水、用气、用热、用电、用网等保障。

第十四条 【人才支持】 首次取得技术经纪专业高、中、初级职称并受聘我市备案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的技术经纪(经理)人,分别按10000元、5000元、2000元标准补助聘用机构,其中奖励给受聘个人的部分不得低于50%。

第十五条 【经费资助】

(一)概念验证中心资助

1. 【创建资助】 对获我市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择优给予建设主体30万元后补助。

2. 【运营资助】 自概念验证中心获我市备案次年度起,择优按概念验证中心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运行补贴,连续3年累计给予概念验证中心运营主体最高100万元补贴。

(二)中试平台资助

1. 【创建资助】 对获我市备案的中试平台,择优予以资金资助。

(1)对获我市备案的中试平台,择优给予建设主体50万元后补助。

(2)对聚焦我市重点产业创新需求,已获得所在区(市)县在资金、土地、场地等方面支持并重点推荐,设施设备投入大、服务产业功能强、开放共享程度高、示范带动效应好的重大中试平台,按其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两年内购置中试设备费用的30%,择优给予建设主体最高3000万元后补助。

(3)获我市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创建为中试平台,择优对建设主体给予差额补助。

2. 【运营资助】 自中试平台获我市备案次年度起,择优按中试平台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运行补贴,连续3年累计给予中试平台运营主体最高500万元补贴。

(三)【不重复资助】 同一年度同时申报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创建资助的,只受理一类。已获创建资助的中试平台建设主体申报概念验证中心创建资助的,不予受理。同时符合中试平台备案资助条件和重大中试平台创建资助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绩效评估】 备案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获备案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的条件建设、成果转化、开放共享、行业带动、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面向社会公示并作为给予运营资助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建设运营主体须针对问题进行整改,1年后复评仍不合格的,取消备案资格。无故不参加评估的,按照“不合格”处理。

第十七条 【日常报告】 备案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发生涉及备案基本条件的重大事项变更,应在相关重大事项变更之日起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经核实仍符合备案条件的,可维持备案资格。对发生重大事项变更不按规定报告或经核实已不符合备案基本条件的,取消备案资格。

第十八条 【诚信监督】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停止拨款、追回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