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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运营的几个前置条件

在2023年9月3日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专利运营发布会暨签约仪式上,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马维野就专利运营的前置条件做专题发言。现在将发言整理稿分享给大家。

  专利运营是指专利价值实现的策略、手段和过程,主要包括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如何运用专利制度获取竞争优势,二是如何利用市场机制获得经济利益。企业获取专利的主要目的是获得收益,而专利运营是获得收益的最佳途径或者唯一途径。我国企业无论是运用制度的能力还是利用市场的能力都不强,因此需要我们大力促进专利运营工作。但并不是所有专利都适合运营,需要有四个前置条件:

第一个条件

专利的质量要好

  专利的质量和数量共同构成企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利的数量构成了企业专利优势的基础,而专利的质量才是构成企业专利优势的关键。企业的专利工作应该奉行量质并举、质量优先的原则。

第二个条件

专利的价值要高

  专利的价值有四个维度:制度价值、经济价值、市场价值和文化价值。任何一件专利在这四个维度上,有且只要有一个是高价值的,它就一定是高价值专利。不要求四个维度都高,有一个高就行,都高更好。到底什么是高价值专利?给任何一个概念下定义都要遵循三个基本准则: 第一,概念要完备。这个定义的描述必须要把它描述的客观对象都囊括进去,遗漏任何一个都不行。第二,文字要简练,用最少的文字表达最丰富的内容。第三,表达准确。说什么就是什么,所用的语言不能引起歧义。简单来说,所谓的高价值专利就是指有用性强的专利。我认为,这句话才真正体现了高价值专利定义的文字简练、高度概括、全面覆盖等特征。

  怎么理解高价值专利呢?

  第一,价值的高低是相对的,因事而异、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时而异。所谓因事而异,是指企业用这个专利是去干什么,譬如用某个专利搞手机是可以的,造汽车可能就不行了。因人而异,是说这个专利在谁手里更值钱,更能发挥价值,那才算高价值。因地而异,是因为专利本身就有地域性。因时而异,是因为专利的价值本来就在不断的变化,可能今年专利很值钱,明年就不值钱了;或者今年不值钱,明年值钱了。发明专利保护期20年,过了期限也很难再说价值。正因为价值高低是相对的,所以对于一件专利的价值判断是非常难的一件事情。

  第二,高价值的“高”不等于发明。发明专利相对来说创造性更高,但创造性高低不等于有用,不应过分强调发明专利。鼓励创新是对的,但是作为专利制度跟技术发展战略是不一样的。过度的强调发明专利,忽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就没有必要存在了。某些高价值专利大赛的参赛条件必须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不能参赛,这本身是对专利制度的一种排斥。

  如果我们说某一件专利是高价值专利,应该说这件专利是因为什么主体,因为什么目的,在什么条件下具有高价值。高价值专利一定是质量好的专利,反过来则不一定,质量好的专利,它也有可能一文不值。以一个自拍杆的专利为例。一个发明人发明的自拍杆,因为销路好,于是其他的企业就开始根据其专利技术方案模仿,侵权生产和销售。发明人在先已申请了专利,因此拿起法律武器打假,起诉侵权企业索取赔偿;但侵权企业数量较多,联合起来想要无效掉这件专利。不过,诉讼打了很多年,自拍杆专利依然坚挺。这就是曾获得过中国专利金奖的一件专利。这件专利只是一件新型专利,并不是发明专利,它也是高价值的。由此给我们带来的两点启示:一、非发明专利也可能是高价值专利,而发明专利也不一定是高价值的专利。二、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一定是高价值的专利,反过来不成立,不是说高价值一定要获得中国专利奖,可能有的没有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价值,比获得金奖的专利价值还高,那是另外一回事。

第三个条件

要严格保护

  不受严格保护的专利很难运营,因为专利的价值与它所受的保护强度呈正相关关系。国务院曾发布过两个文件,一个是国务院出台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一个是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这两个文件表面看没有本质区别,但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提法上有变化。前者提的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后者提的是严格知识产权的保护,这显然就不一样了。所以,我就专利保护提出三点看法:

  一、 专利为什么频频出现侵权?

  有四个原因:一是专利具有市场价值。当它的市场价值越大时,遭遇的侵权风险就越高。二是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相对淡漠。三是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仍不足。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企业维权的成本太高,而侵权分子侵权的风险太低。需要注意,我这里并不是说侵权成本太低。侵权不是成本的问题,而是风险的问题。四是专利侵权判断很难。

  二、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有哪些?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大概有三种模式:一是司法保护。遇到了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保护,这是根本的保护手段。但是司法保护也有缺陷,比如说周期长、赔偿低、取证难,企业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二是行政保护。为了弥补司法保护的不足,我国有行政保护措施,遇到纠纷后不用找法院,可以找政府。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纠纷,见效快,成本低。但法律赋予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力不大,如果双方不服从政府的调处,可能把政府一起告上法庭,政府也有可能吃官司。三是纠纷调解。遇到纠纷,不用找法院和政府,找一个中间的机构给双方调解,这样双方都受益。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就设有这样的机构,叫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这是北京知识产权局和北京市司法局联合在协会成立的,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最高境界是什么?

  无论采取何种保护方式,我觉得企业知识产权能够得到保护,最终与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关系。在我国保护意识强的企业大概两类,一定是尝过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甜头的人,另外是吃过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苦头的。这两类企业在中国加起来没有多少家,绝大多数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做的不怎么样。我们强调知识产权保护,什么叫知识产权保护的好呢?一个企业如果能够做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被侵犯,也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不会侵犯,使得这种行为和意识成为企业在文化上的一种高度自觉,这个知识产权保护就做到位了。

第四个条件

要合规管理

  合规管理下专利运营才能更有效、更高效。知识产权管理也要一定的规律,国家知识产权局当年就出台了一个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这是一个推荐性的中国国家标准,帮助企业建立并完善知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据我所知,去年又开始研究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合规的提法比原来的说法更进了一步,因为原来管理规范,全世界就我们有,别的国家没有。合规管理是全世界一个通行的说法,所以知识产权管理合规化更容易跟世界接轨。所谓合规就是指的内部合规和外部合规两条,也是公司的经营活动与法律政策,及内部的规则要保持一致。因此,所谓合规是指公司经营活动的外部法律政策及内部规则保持一致的企业管理行为。所谓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是指企业的知识产权活动与外部法律政策,及内部规则保持一致的企业管理行为。 

文章来源:中国专利保护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