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转化

        近日,一位科转人表示,他们准备与一所高校的科研团队合作成立一家技术型创业公司,共同转化该高校科研团队的一项科技成果。这家创业公司,他们出资金,科研团队出技术(知识产权作价出资)。他们没有和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成立公司的经验,所以想咨询下,他们需要注意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指出,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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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科研团队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成公司股份或出资比例是科技成果转化一种重要方式。就这种转化方式,讨论比较多的是从高校科研院所角度,笔者从投资方角度抛砖引玉提5点建议:

    1.合作前的尽职调查和可行性论证不可少。科技成果转化不是一锤子买卖,合作成立公司更是如此。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通常在成熟度上面有所欠缺,合作前对技术的成熟度情况和可能存在的风险等进行评估和论证非常重要。另外,技术虽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技术背后的高校科研院所和团队,对高校科研院所及相关科研团队的尽职调查必不可少。

    2.用来作价出资的科技成果要准确适当。科技成果既可以是授权的专利,也可以是申请中的专利,也可以是技术秘密,通常还会是上述几种的组合。要特别注意界定作价科技成果的范围,既不能太宽地把团队所有成果一股脑儿纳入,也不能太窄地仅仅涉及团队该领域已经授权的小部分专利。作价出资的科技成果要准确适当,通常是“核心+基础”、“授权+申请权+技术秘密”科技成果的组合,还要对可能涉及的背景知识产权使用、科研团队未来在相关领域新形成的科技成果如何使用等问题进行约定。

    3.作价出资流程的合规性很重要。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是职务发明,属于一种“特殊”的国有资产,虽然不少地方提出来要区别一般的国有资产进行单列管理,但毕竟还是国有资产。高校科研院所的成果作价出资属于国有资产的处置,有一套相关的规定要遵循,有相对规范的流程要履行,可能涉及审计、评估、备案、公示、挂牌和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等工作,必要的程序不能省更不能错(通常有经验的高校科研院所都知道)。作为投资方要做的就是,多点理解和支持,并做好流程较长、审批环节较多的心理准备。

    4.股权架构设计大有学问。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创业企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用好67%、51%、34%、10%等股权的生命线。技术型创业公司的创业前期,科研团队的技术支撑很重要,因此建议科研团队在公司中的股权占比不能太小,一方面可以体现公司的科创属性,有利于吸引投资,更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另外,建议科研团队除了无形知识出资外,也要努力说服他们进行一定的现金出资,这代表决心,更代表“投名状”。最后,有了好的股权架构后,还要配上科学合理的公司章程,才能发挥最好的作用,所以也不可忽略公司章程的设计。

    5.协作重要但更重要的分工。技术型创业公司,技术很重要,但经营管理也同样重要,这就需要科研团队和经营团队的协作。协作很重要,但其实更重要的是分工。通常科研团队擅长技术,不擅长管理和经营,经营团队不懂技术,但懂管理和经营,两方应正视自己的不足,肯定对方的长处,相互尊重、相互信任、明确分工,做到优势互补,才能真正互利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