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转化

  近年来,我国科技成果产出显著增加,国家创新能力快速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一环,也是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路径。科技成果转化主体作为人才、资金、信息等各类创新要素的汇聚地,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主要载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主体有利于有效整合政、产、学、研、用各类资源,贯通研发、孵化、转化、投融资服务等关键链条,有效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推动科技创新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

  科技成果转化主体以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火炬产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园等科技成果产业化平台为基础,以培育形成特色产业集群为目标,构建以创业苗圃、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创业服务平台为主线的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基地,推动创新链对接产业链。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依托,各创新主体共同参与的创新创业联合体,通过转让、并购、合作研发、产权买断等方式,加快产学研深度融合,贯通创新链与产业链。

  现通过对新型研发机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概念验证中心的盈利模式进行分析,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持续性发展路径。

 


  一、新型研发机构

  目前,我国新型研发机构主要以技术创新中心、研究院为主。其中,研究院的盈利模式主要分为6类,包含以下商业模式:

  商业模式 A:受托开发

  即科研院所传统技术服务模式,研究院仅承担部分环节的研发工作,并收取固定的技术服务费,不承担经营风险,其他工作和风险,均由委托方承担。

  商业模式 B:技术转让

  相比模式A,研究院需自行完成立项论证和前期研发,并在取得一定研发成果后进行技术转让,因而承担了一定研发风险和经营风险。但实践中,多数院所往往是在已有纵向课题成果或军品研制成果基础上延伸发展的。

  商业模式 C:项目入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通过股权收入形成持续性的经济回报。虽然从研究院承担工作与模式B相同,但已跳出科研院所传统的“四技服务”模式。这种模式在转制早期独立使用的比较多,但近年,大部分是与其他商业模式结合起来使用,以保障入股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和稳定收益回报。

  商业模式 D:委托产销

  相比模式C,向产业链后端进行了业务延伸,研究院承担绝大部分的研发工作和生产销售的综合管理工作;同时,委托外包服务机构开展研究,并与企业合作完成产品生产和销售。这种模式在医药行业为主。

  商业模式 E:委托销售

  相比模式D,全部生产工作也由研究院完成,实现向产业链后端的重大业务延伸。在合作环境和产品属性适宜情况下,该模式能有效规避科研院所营销能力普遍偏弱的缺陷;类似模式(产品分销、产品代销等),规避效果虽不及该模式,但在其他行业院所中运用更普遍。

  商业模式 F:产品直销

  研究院承担几乎全部工作和经营风险,并获取绝大部分经济收益,该模式是研产销一体化模式,也是大部分科研院所最期望实现的一种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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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将以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北京智源人工智能研究院为具体案例,分析两家新型研发机构的盈利模式:

  (一)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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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由国家科技部批准,以上海长三角技术创新研究院为主体,旨在通过技术创新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平台。其盈利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科技服务

  中心提供科技咨询、技术转移、技术服务等服务,收取服务费用。技术服务范围包括各种技术产品、专利技术、科技咨询等各种服务。

  2、科技资源整合与开发

  中心整合以各种形式存在于科技产业、科技市场、科技人才中的资源,如合作、技术支持、股权投资等在内的资源进行开发,创造收益。

  3、技术转化

  中心将掌握的专有技术等资源通过知识产权授权、技术转让等方式转化成经济效益,赚取技术转化费用。

  4、投资收益

  中心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对创新型科技企业等进行股权投资或并购等方式,赚取投资收益。

  5、科技创新建设和开发

  中心直接开发或者引进成熟的科技创新项目,进行自主开发或者再包装,如合作、技术支持、股权投资等在内的方式进行建设和开发,以获得经济效益。

  6、政府补贴

  中心向政府申请扶持资金、政府项目资助等,获得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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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是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主要盈利模式。在具体运营过程中,这些模式也可以相互结合,以形成更加多样化和全面的财务收益来源。

  (二)北京智源人工智能研究院

  北京智源人工智能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是由国家科技部和北京市共同支持成立,旨在推动人工智能领域发展政策、学术思想、理论基础、顶尖人才与产业生态的五大源头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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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成立联合实验室

  研究院与大企业联合成立开放实验室,围绕细分领域联合开发,根据企业需求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这种方式的收益主要来自软件开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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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打造人工智能技术生态圈

  研究院可以联合相关企业或机构共同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构建完善的人工智能技术生态圈,例如组织人工智能技术交流、联合开发等。这种方式的收益主要来自生态圈建设收益。

  3、投资收益

  研究院早期用于人工智能方向领域的支出,形成一定成果后,进行产业化,通过前期投入、技术转股,形成股权投资收益。

  4、提供人工智能技术咨询服务

  研究院向企业或政府机构提供人工智能技术的咨询服务,根据不同行业的需求和人工智能技术方向,制定和实施相应的解决方案。这种方式的收益主要来自咨询服务费用。

  5、实施大数据分析和数据服务

  研究院可以收集、整理和分析市场数据,针对不同行业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数据服务,例如广告行业数据分析,金融行业风险控制数据分析等。这种方式的收益主要来自数据分析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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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是北京智源人工智能研究院的主要盈利模式,它们可以相互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盈利模式体系。

  

  二、大学科技园

  大学科技园盈利问题是国内外大学科技园的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大学科技园主要的收入来源是来自基础创业服务、园区载体租赁、园区运营服务、双创活动承接、产业咨询服务和人才培训服务等,但是真正依靠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而达到盈利的园区却很少。目前大多数的大学科技园都依赖于物业的租赁和政府的补贴,以及相应优惠政策,融入市场经济不充分,同时受到高校或政府的管制,活力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大学科技园为了摆脱这些困境,越来越多的向全链条科创服务发展,通过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面向早期项目、初创企业提供更加丰富的孵化培育服务,并承担大学科技园部分对外投资的功能。大学科技园的盈利问题仍极大地影响着其核心的成果转化和项目孵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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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大学科技园多是由校内的科研项目开发入园,科研项目持有人以科技成果的作价方式入股,然后在大学科技园创办企业,科研项目持有人不仅可以以项目作价的方式入股,也可以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可以以股东的身份对成果转化之后的利润进行分红,这种方式在国外的大学科技园中广为使用,也就是国外大学科技园的其中一种盈利模式,即科研成果或者是资金作价入股到大学科技园。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目前,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盈利方式还处于探索阶段。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盈利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会员费、服务性收费(配套设施使用、餐饮饮料、活动场地提供、咨询服务)、办公场地租金、投资收入(股权投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独立资金运营(如依托于高校成立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空间内有活动资金、投资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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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孵化器(众创空间)是一个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的平台,其社会化属性决定了孵化器(众创空间)具有的经济性特点,如何获得经济收入是维持和推动孵化器(众创空间)持续发展的关键。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空间是政府推动并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的目的之一,如果孵化器(众创空间)将自身的收入来源定位于以租金为代表的服务收费,必将提高创业者在创业初期的创业成本,这违背了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发展宗旨。因此应当探索以股权投资、天使投资及风险投资为代表的投资回报模式,通过以参股的方式为创业项目提供创业服务,最后以所投创业项目或公司所占股份退出进行盈利。这样孵化器(众创空间)能否盈利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这些创业项目能否迅速成长,实现市场价值。一个成熟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收入来源应当来自其专业化的创业服务,而不是简单地靠收取租金来维持经营。

  


  四、概念验证中心

  概念验证中心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载体平台,作为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应用的中转站,能通过提供种子资金、商业顾问、创业辅导等对概念验证活动进行个性化的支持,促使高校科研人员成功踏出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初一步”,在创新要素上的“超级导流”作用紧密融合,聚焦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一公里”,打通“成果筛选-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创业孵化-股权投资-转化落地”的全流程技术转移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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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鉴美国大学概念验证中心的先驱:2001年建立的冯·李比希创业中心和2002年建立的德什潘德技术中心,通过对两个概念验证中心的运作模式和功能进行比较,两个中心均通过向高校、创业集团以及早期种子资本基金进行募资,为科研人员提供了资金、咨询服务、技能学习等支持性活动,从而既解决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初始阶段的资金短缺问题,也增强了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后续动力。

  综上,概念验证中心是一种非营利组织,前期应当以政府或高校设立专项资金为基础,并引导民间基金积极投资,后期通过投资概念验证项目进行盈利。